货运知识

    沙特海关新规

    发布时间:2019年9月19日上午9:41   

    根据沙特海关的要求,从即日起,所有至沙特的货物提单,必须在收货人地址后显示:

    (1) 收货人进口编码(Consignee Importer Number)

    (2) 收货人海关注册编码(Consignee CR Number)

    (3) 收货人移动电话号码(Consignee Mobile Number)

    如果收货人是“To Order”或“To Order of Bank”等情况,必须在通知方地址后面显示上述三个号码。

    收货人海关注册编码(Consignee CR Number)是 Consignee Customs Registration Number 的简称,指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在海关办理的注册登记编号。

    海关规定“All shipments should have an Importer / Exporter Customs Registration Number.” 这个是进出口公司要到海关去注册的,并不是 HS Code。

    收货人海关注册编码需要向客户索要,并向客户说明海关规定,避免客户误会。

    另外,所有至沙特阿拉伯的提单不接受以下情况:

    (1) 收货人或者通知人不是阿拉伯的公司或者个人;

    (2) 提单上显示货物会通过陆路转运至沙特阿拉伯以外的国家。

    本次规定主要涉及的港口是:JEDDAH 吉达港,DAMMAM 达曼,RIYADH 利雅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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