货运知识

    伊拉克舱单&原产地证新规!

    发布时间:2019年5月5日上午9:04   

    伊拉克海关对进口货物有如下新规,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,请提前做好准备:

    伊拉克海关进口货物强制性要求

    1)提单应显示商品的实际名称; 因此,“一般货物”作为商品描述不被接受。提单上应显示确切的货物/商品。

    2)提单上的收货人和通知方应仅为伊拉克方,不允许是外国当事方。收货人应在伊拉克拥有有效的进口许可证。

    3)在Umm Qasr港停泊船只后,海关禁止对舱单进行修改。

    原产地证和发票领事认证的注意事项

    关于货物出口伊拉克,企业身申办“原产地证和发票领事认证”的注意事项:

    一、如收货人为伊拉克国有石油公司,企业需提交三种辅助材料,即合同复印件、符合性证书(COC或COI)和工程检验证书,无需提交进口许可证;

    二、如收货人为伊拉克国有公司(非石油),企业需提交两种辅助材料,即合同复印件和符合性证书(COC或COI),无需提交进口许可证;

    三、如收货人为民营企业(非国有),符合性证书(COC或COI)和进口许可证,如发票金额超过100万美元,则需另外提供合同复印件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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